我要回国定居
一、事项名称:我要回国定居
二、受理窗口:桃江县政务中心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三、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材料清单:
涉及审批事项名称 |
证照名称 |
实施部门 |
所需提交资料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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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回国定居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华侨回国定居证 |
侨务办公室 |
(一)提交本人的书面申请,如属委托办理,还需委托人提供华侨本人出具的委托书,以及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经公证的关系证明。 (二)领取并填写《湖南省华侨回国定居审批表》。 (三)提交二寸白底正面免冠近照二张。 (四)交验护照和国外居留资格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五)如拟定居地属非原户籍的,应提交户口注销证明。 (六)提交或说明具备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明。 1、在拟定居地与子女一同生活的,应提交子女关系证明、该子女有能力赡养的保证书或本人有足够生活保障的证明; 2、申请夫妻团聚的,应交验结婚证明,并提交复印件。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3、特殊情况需来湘定居的华侨,由省外事侨务办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
华侨申请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华侨入境后在拟定居地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一年内居住累计满3个月的。(二)有合法稳定的收入。(三)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四)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华侨申请到非原常住户口所在地定居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拟定居地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二)在拟定居地与父母一同生活的。 (三)与拟定居地居民结婚3年(含3年)以上的。 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具备其他特别条件的,如人才引进计划、投资落户规定的,按有关政策办理。 |
六、办公地点和时间:
1.办公地点:桃江县政务服务中心(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江大道100号)
2.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①夏季(5月1日—9月30日)
上午 8∶30—12∶00 下午:14∶00—17∶30
②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
上午 9∶00—12∶00 下午:13∶00—17∶00
七、业务咨询、投诉电话:
1.业务咨询电话:0737—8788881
2.监督投诉电话:0737—8788959
3.快递服务电话:19973760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