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医疗救助申报

    到现场次数
    0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个工作日
    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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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窗口办理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路朝晖路口499号雨花区医疗保障局一楼105室或各街道(镇)、社区(村、筹委会)公共服务大厅;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普通模式    告知承诺书模式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及提交方式
    份数
    来源渠道
    材料范本
    材料说明
    是否必须
    银行账户(初次办理手工(零星)报销业务或收款账户信息有变化的,应提供银行账户信息。)
      复印件(提交电子文件或提交纸质文件)1份申请人自备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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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必需
      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底方或定点药店购药发票
        复印件(提交电子文件或提交纸质文件)1份申请人自备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更多展示
        必需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申请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
          原件和复印件(提交电子文件或提交纸质文件)1份政府部门核发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更多展示
          必需

          受理范围与条件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个人

          受理条件

          符合医疗救助报销的参保对象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特别程序

          是否特别程序:否

          咨询监督

          咨询方式

          监督投诉方式

            0731-12345(市民服务热线)、0731-85881893

          设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第一条 (一)及时精准确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等相关部门合理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湘政办发〔2021〕62号)第十条 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住院发生属于医疗救助政策支付范围内,达到救助标准以上、10万元以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部分,按一定比例救助。各市州在省级明确的标准范围内,根据本地区实际,分类确定起付线和年度实际救助限额。(一)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按照90%比例给予救助。(二)二类救助对象:起付线原则上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确定,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三)三类救助对象:起付线原则上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确定,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四)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照同类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标准提高10%比例给予救助。《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湘政办发〔2021〕62号)第十一条 门诊医疗救助。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和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个人门诊自负医疗费用较高,达到救助标准以上部分的金额,按一定比例救助。(一)特殊疾病门诊救助。按照特殊疾病门诊病种范围实行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超过8000元。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年度限额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90%比例给予救助;二类救助对象起付线为1000元,年度限额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二)重特大疾病门诊医疗救助。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按照相应类别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标准执行,纳入住院医疗救助年度限额范围。《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第八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应分别结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统筹考虑城乡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首先确保资助救助对象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次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商业保险等补偿后,救助对象仍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可直接给予救助。《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2014〕第649号)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主管部门

          雨花区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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