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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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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机构名称: 冷水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处室: 冷水滩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材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核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单位送达核准的决定;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