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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机构名称: 永州市冷水滩区农业农村局
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核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单位送达核准的决定;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第三款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