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滩区 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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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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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机构名称: 冷水滩区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室: 规划管理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74号)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对于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职能的项目,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核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项目单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项目单位送达核准的决定;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 2、《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4号)。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湘政发〔2017〕21号) 。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73号)。 5、《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7〕42号)。
追责对象范围: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