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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备案
机构名称: 石鼓区应急管理局
责任处室: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27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工信部门、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监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 5.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送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7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