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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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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机构名称: 石鼓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服务股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依据: 【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 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追责对象范围: 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