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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机构名称: 石鼓区教育局
责任处室: 基础教育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批或不予审批的书面决定;不予审批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送达同意审批文书,并在学籍管理系统中进行相应变动处理。 5.事后监管责任:延缓入学或者休学期满后督促及时返校就读。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