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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机构名称: 石鼓区卫生健康局
责任处室: 公共卫生股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制度和报告制度。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发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在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应当同时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口科技〔2011〕67号) 第十六条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受理并发症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实施鉴定。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确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市级鉴定申请。 2.审查责任:审核鉴定申请和有关材料,对需要进行并发症鉴定的,组织市级并发症鉴定专家组进行鉴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责任:组织市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鉴定的决定。 4.监管责任:对市级并发症鉴定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口科技[2011]67 号)第十六条 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受理并发症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实施鉴定。 2、《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口科技[2011]67 号)第二十二条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在接到并发症鉴定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需要进行并发症鉴定的,签署意见并在10 个工作日内组织双方当事人成立同级并发症鉴定专家组进行鉴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口科技[2011]67 号)第三十一条收到并发症技术鉴定书后,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鉴定程序进行审核。经审核,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时不再收取鉴定费。经审核合格的,应当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通知书>> ,并在20 个工作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 4、同3。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