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基地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需要,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原则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了工商注册或进行了法人登记,且正常经营三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确定,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社会信誉,积极参与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优先发展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建立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的用人单位; 2、本单位每年能提供符合见习专业要求的管理或技术、技能含量的见习岗位10个以上; 3、具有良好的见习培训场所和较强的师资培训力量,具备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章制度,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习人员进行正规有效的见习指导和管理; 4、工作环境良好,各项劳动保护措施到位,能够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建立见习基地的单位年度内接纳见习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参保人数)的30%。

①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或进行了法人登记,且社会保险关系在我县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含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和基金会)。提供外派见习岗位的劳务派遣公司不纳入见习单位认定范围;
②见习单位管理规范,制度健全;
③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委派专人负责见习人员的工作指导;
④为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岗位应符合青年实践能力提升需要,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