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SB/T 11144—2015)、《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流通秩序推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湘商运〔2025〕19号)及相关行业管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受理条件。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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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石鼓区商务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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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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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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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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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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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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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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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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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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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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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4-8177089
0734-8177111
各市州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SB/T 11144—2015)、《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流通秩序推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湘商运〔2025〕19号)及相关行业管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受理条件。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石鼓路66号政府楼42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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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小时 |
材料齐全 |
审核 |
3个小时 |
材料符合各项要求和标准 |
审批 |
4个小时 |
材料符合各项要求和标准 |
办结 |
16个小时 |
材料齐全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第三十三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湖南省商务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湘商建设〔2005〕67号):“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需认真填报《湖南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备案登记表》,并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个月内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一个月之内将有关备案情况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定期汇总上报商务部备案。”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登记证或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登记证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