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和规定; 2、兴建的替代工程与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经实地勘察确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补偿方案已经水行政部门审定,占用者按照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开发补偿费; 3、凡占用行为给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经法定评估机构评定后,按工程管理权限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由占用者给予赔偿; 4、原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受益范围内无矛盾、争议,若涉及第三方利益的,须有利益相关方的承诺书或相关协议; 5、一个建设项目需要占用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应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不得化整为零,多次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