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三十五条;《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省政府令第194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实施机关 | 石鼓区卫生健康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35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此项不收费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
0734-8177958
0734-8177202
1.《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三十五条;《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省政府令第194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蔡伦大道石鼓区政务服务中心B06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材料齐全、准确有效 |
办结 |
2个工作日 |
材料齐全、准确有效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194号 |
---|
第十二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要求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单位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有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提供本人身份证、胎儿性别鉴定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开展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 (二)有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妊娠14周以上的受术者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单位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证明。 |
第十一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有严重缺陷的; (二)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三)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诊断认为需要终止妊娠的; (四)离婚、丧偶等要求终止妊娠的。 |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第三十五条:禁止采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为孕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和医务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孕妇所孕胎儿性别。经产前诊断,医学上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批准。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已婚妇女拟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出示有关证明,施术单位应当在术前查验,并按规定登记、存档。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暂无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