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 关于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关于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确保政策的延续性,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关于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发布背景
鉴于原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8年第4号)5年有效期届满。为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保持政策的持续性,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公告,对我市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无法正确计算财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进行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与原《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岳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相比,本次出台的新公告是对原公告部分政策的延续。即个人转让在我市范围内的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凡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无法正确计算财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纳税人转让收入的1%核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个人如果能够提供财产原值信息的,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公告施行时间
原政策自2018年12月21日施行,现公告是对原《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部分政策的延续,为保持政策口径执行的持续性,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