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高新区支持企业裂变项目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湘潭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湘潭高新区支持企业裂变项目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潭高发〔2020〕1号
各局、办、室,直属企事业单位,驻区分局,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
《湘潭高新区支持企业裂变项目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党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湘潭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月6日
湘潭高新区支持企业裂变项目发展的
实施办法(试行)
为支持企业裂变项目发展,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建立落户园区裂变项目的长效合作机制,按照省、市关于加强湘潭高新区智造谷核心区产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及《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推进科技成果处置权、分配权、收益权改革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9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政策补贴对象是指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在湘潭高新区,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符合湘潭高新区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现代服务业的产业发展方向的大型、龙头企业(金融机构除外)。
二、支持办法
第一条 债务性融资补贴
企业通过债务性融资服务机构获得信用贷款,按实际贷款利率给予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7%(含不超过1.5%担保费率)。单个企业贷款贴息年限不超过2年,贴息总额不超过70万元/年。
第二条 经济效益产出奖励
企业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征地项目5年平均上缴税收达到30万元/亩,租赁或购买厂房项目5年平均上缴税收达到400元/平方米,则连续5年参照该企业(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实缴的区级留成部分50%给予奖励。支持鼓励企业将一定比例的奖励用于核心技术人员及管理团队。
第三条 企业并购重组补贴
对园区企业并购境内外企业或园区企业被境内外企业并购,但并购完成后其工商、税务关系仍在高新区内的,并购交易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并购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交入高新区金库的税收和营业收入均同比增长10%以上,经管委会审核认定,给予并购方并购交易额的3‰补贴,单个并购项目当年度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核心技术人才奖励
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对企业核心技术人才团队进行奖励,前三年参照核心技术人才个人所得税实缴的区级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后两年按50%予以奖励,具体办法以每个项目《入园协议》条款约定予以明确。
第五条 重大项目专题研究
对符合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且有重要意义和作用的裂变项目,经管委会批准,可按专题研究方式予以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
三、其他规定
1.裂变企业在现有生产场地进行生产的,裂变企业可以独立主体享受该系列办法。
2.裂变企业或独立核算的裂变项目与原企业的经营不挂钩。
3.裂变企业或独立核算的裂变项目入驻在我区已入园企业地块及厂房的,已入园企业与高新区签订入园协议仍存在遗留问题的,经管委会审定后,可享受以上系列办法。
四、申报资料
(一)债务性融资补贴提交资料
1.贴息补助申请表(附表1);
2.银行借款合同和银行贷款资金到位凭证复印件(原件备查)以及银行出具的利息支付回单复印件;
3.担保费补助申请表(附表2);
4.委托担保合同、担保费到位凭证、担保物清单、银行借款合同和银行贷款资金到位凭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二)经济效益产出奖励提交资料
1.经济效益产出奖励申请报告;
2.企业年度纳税凭证。
(三)企业并购重组补贴提交资料
1.并购重组资金补助申请报告、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2.并购双方股东变更材料、涉及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的相关证明材料;
3.与并购中介服务机构签署的协议(合同)复印件及其他并购中介服务有关证明材料;
4.企业完成并购前后两个年度的纳税凭证及营业收入证明。
(四)核心技术人才奖励提交资料
1.核心技术人才奖励申请报告;
2.由企业认定的核心技术人才团队人员名单(原则上不超过10人)。
五、办理流程
原则上于每年上半年启动受理工作,具体事宜以湘潭高新区发布的项目申报通知为准。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单项不重复”原则执行,重复申请资金支持将不予受理。
1.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湘潭高新区管委会招商局负责对项目进行受理,财政局、创业中心、产业局等单位和部门负责协助落实。
2.经湘潭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初审、复审后,将拟支持名单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3.公示期结束后,如公示结果无异议,湘潭高新区管委会履行资金拨付手续。
六、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