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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430706003W00
事项名称: 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大学科技园)认定
行业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1.《科技进步法》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展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依法开展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 2.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第四十三条 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以下事项的投入:(一)对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作用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以及具有应用前景的基础研究;(二)产业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重大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三)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包括中间试验、示范、应用和推广;(四)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应用和推广;(五)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联合开展的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活动;(六)科学技术基础条件平台和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七)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八)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与政策研究;(九)科学技术普及、交流与合作;(十)科学技术奖励;(十一)其他与科学技术创新相关的事项。3.《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外〔2011〕316号) 第四条 为突出国际科技合作的特点,国合基地采用“分类认定,统一管理”的认定和管理原则,即对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四种不同类型的国合基地,按照不同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认定,并由科技部对全国的各类国合基地统一进行宏观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以充分发挥部门、地方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