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郴州片区(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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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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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分支机构的备案
机构名称: 自贸区郴州片区、高新区财政局
责任处室: 高新区财政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十六条 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规章】《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第十六条 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6号公布,财政部令97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以及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最近三年接受处罚信息等基本情况;(四)在该机构从业的资产评估师、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情况; (五)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比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资产评估机构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二)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四)分支机构负责人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最近三年接受处罚信息等基本情况; (五)在该分支机构从业的资产评估师、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情况。【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26号)一、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管理 (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附件1);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信息汇总表》(附件2-1)、《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附件2-2)及由资产评估机构为其自然人合伙人(股东)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有法人合伙人(股东)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附件2-3)、法人合伙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 4.《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5.《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附件4);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 4.《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附件5)以及由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为其分支机构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 5.《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 (四)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收齐备案材料,对于资产评估机构申报的资产评估师信息,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公开前向地方资产评估协会核实,其中资产评估师(珠宝)由地方资产评估协会转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核实。 (五)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给予指导。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应当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同未备案。 (六)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省级财政部门收齐备案材料即完成备案,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备案信息,在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案确认,同时以公函编号向社会公告(附件6)。公告发布在省级财政部门、资产评估协会指定网站。 (七)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完成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还应当通过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告知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八)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后,加入资产评估协会,平等享有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追责对象范围: 在具体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