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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
机构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资阳区税务局
责任处室: 税务局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第七条 境外中资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情况,自行判定实际管理机构是否设立在中国境内。如其判定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居民企业条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居民身份认定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二)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三)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四)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场所的地址证明;   (五)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的记录;   (六)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境外中资企业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但未申请成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可以对该境外中资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情况进行调查,并要求境外中资企业提供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料。调查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该企业的境内投资者提供相关资料。"
责任事项: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的程序,通过制定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管理办法予以规定;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予以公布。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组织实施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管理办法并负责解释; 2.税务总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3.税务总局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分析评估实施情况,优化完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管理制度。
责任事项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7号)。
追责对象范围: 1.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超越权限、违背法定程序的; 2.违反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对公共利益、纳税人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3.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公平原则,产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