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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机构名称: 资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处室: 政策法规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3〕第13号)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复审。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备案材料、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监督责任:对备案材料的完整性和材料签字盖章完整情况进行检查。 3.决定责任: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理备案,加盖施工图备案专用章。 4.事后监管责任:备案完成材料归档,以备核查。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管理办法 》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办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办结的;(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五)在办理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办理理由的;(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权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