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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机构名称: 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
责任处室: 畜牧兽医工作站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申报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未按照程序审查许可;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0.行政机关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1.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2.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