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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机构名称: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责任处室: 公共场所监督科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考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可核发或不核发的决定(依照法定进行,不核发的说明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证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跟踪取证单位变更等事项。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追责对象范围: (一)对依申请、请求、申诉的行政行为,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查、决定的;(二)未按照规定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的;(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制止、纠正的;(四)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未予处理的;(五)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未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六)应当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未履行的;(七)行政相对人询问有关行政许可、行政给付条件、程序、标准等事项,拒绝答复的;(八)未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行政诉讼应诉职责、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职责,损害政府与行政相对人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