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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机构名称: 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
责任处室: 业务科室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依据: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方案>的通知》((湘农联〔2024〕97号)) (二)补贴标准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补贴与更新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见附件1。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1.一般标准。农机报废补贴额一般为同类型农机购置补贴额的30%,并综合考虑运输拆解成本等因素确定。2.提高标准。报废20马力以下拖拉机,单台报废补贴额由1000元提高至1500元。报废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播种机、采棉机等机具,且新购置同种类机具的,执行提高标准的补贴额;即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播种机等机具报废补贴额在现行补贴标准基础上提高50%,采棉机报废补贴额由3万元/台提高至6万元/台。对于以新购置同种类机具为前提的提高报废补贴标准情形,必须先报废机具后新购机具,且报废数量与购置数量相等。履带自走式旋耕机、育秧(苗)播种设备、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谷物(粮食)干燥机(烘干机)、轨道运输机等5类省级扩大补贴范围的机具,以及20马力以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播种机、采棉机提高报废补贴标准的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起,继续对全国补贴范围内的9类机具和抛秧机按一般标准给予报废补贴。以上补贴范围和标准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对2024年6月17日以后提交的报废补贴申请,按本方案报废补贴标准执行;对已领取报废补贴的,各地应补齐差额部分。《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农联〔2024〕88号))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一般补贴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同类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的30%,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其他提高(降低)补贴额测算比例机具的补贴标准按照农财两部有关规定执行。除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机具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玉米去雄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气力式播种机、大型联合收获机、大型水稻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0万元,200马力以上动力换挡或无级变速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喂入量联合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40万元;大型自走式棉花收获打包一体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大型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16号)第二十七条 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可以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也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七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