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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机构名称: 资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处室: 资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审批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各项文件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发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700号,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2020年1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5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