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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与质量结论登记备案
机构名称: 资阳区水利局
责任处室: 安全生产与质量监督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1.《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十六条 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 ①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②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分管副局长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决定责任: ①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②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准予许可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制定监督检查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十六条: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追责对象范围: 其他行政权力实施人、审核人、审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