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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机构名称: 益阳市资阳区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室: 资阳区自然资源局开发利用权益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责任事项: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登记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6.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登记决定的; 7.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责任事项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8.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9.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确认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追责对象范围: 资阳区自然资源局开发利用权益股汪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