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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机构名称: 公安局资阳分局
责任处室: 业务科室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订)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等材料,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 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2.审查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认为需要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3.决定责任: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5.监管责任: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规章】《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 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 18号公布) 第十二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 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2.【规章】《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 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 18 号公布)第十三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第十四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3.【规章】《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 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 18 号公布)第十三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2.【规章】 同 34-3.【规章】《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 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 18号公布)第十五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颁发之日起 15 日内,将发证情况向国防科工委报告。 5.【规章】《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 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 18 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许可申请受理、审查、颁证等各项管理制度,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 20 日之前将上季度销售许可证变更情况向国防科工委报告。第三十五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部门工作人员在销售许可的受理、审查、颁证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受贿、渎职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