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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出示合法妊娠14周以上施行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证明
机构名称: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责任处室: 妇幼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暂无)第三十五条 禁止采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为孕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和医务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孕妇所孕胎儿性别。经产前诊断,医学上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批准。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已婚妇女拟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出示有关证明,施术单位应当在术前查验,并按规定登记、存档。《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194号)第十二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要求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单位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有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提供本人身份证、胎儿性别鉴定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开展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 (二)有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妊娠14周以上的受术者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单位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证明。第十一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有严重缺陷的; (二)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三)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诊断认为需要终止妊娠的; (四)离婚、丧偶等要求终止妊娠的。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考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可核发或不核发的决定(依照法定进行,不核发的说明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证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跟踪取证单位变更等事项。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第三十五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已婚妇女拟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出示有关证明,施术单位应当在术前查验,并按规定登记、存档。《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省政府令第194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医学上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须经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批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并出具医学鉴定证明。确需终止妊娠的,鉴定机构应当通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追责对象范围: (一)对依申请、请求、申诉的行政行为,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查、决定的;(二)未按照规定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的;(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制止、纠正的;(四)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未予处理的;(五)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未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六)应当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未履行的;(七)行政相对人询问有关行政许可、行政给付条件、程序、标准等事项,拒绝答复的;(八)未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行政诉讼应诉职责、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职责,损害政府与行政相对人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