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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保障性住房退出审核
机构名称: 资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处室: 政策法规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湘建保〔2016〕209号)”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其所属实施机构承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具体工作。各类园区应当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机制。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改、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公安、税务、住房公积金、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工作人员,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和初审等工作。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是否符合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由住房保障部门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理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况: (一)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二)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 (三)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充以前房租; (四)工作人员在审核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核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核决定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给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