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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执业兽医注册
机构名称: 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
责任处室: 业务科室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69号)第六十九条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备案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同意备案的文书;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予备案书面决定的,并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对商品房现售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和依据的;3.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备案的;5.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备案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6.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7.未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送达的;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