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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教师资格认定
机构名称: 资阳区教育局
责任处室: 资阳教育局教师工作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2.申查阶段: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办理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汇总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