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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扶助金给付
机构名称: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责任处室: 家庭发展股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依据: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人口发〔2012〕18号) 一、纳入特别扶助制度对象的界定 (一)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原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含原按照《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和《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规定,经县级以上节育并发症鉴定组鉴定为三等以上节育并发症人员)可直接纳入特别扶助制度。 (二)原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鉴定为四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含原按照《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和《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规定,经县级以上节育并发症鉴定组鉴定为四等节育并发症人员),需按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鉴定为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方可纳入特别扶助制度。 (三)过去没有申请鉴定而本次申请鉴定的对象,需按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鉴定为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方可纳入特别扶助制度。 二.扶助方式和资金来源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方式包括特别扶助和免费治疗两项。同时,建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疗效追踪观察制度,二级以上并发症人员每5年复鉴一次,三级并发症人员每3年复鉴一次。复鉴实行县、市、省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凡经复鉴确定治愈和医疗终结者,终止扶助。死亡对象当年终止扶助。 (一)特别扶助:三级(含三等)以上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由政府发放生活扶助金,标准如下:一级乙等(含一等)并发症人员,每人每年3600元;二级各等次(含二等)并发症人员,每人每年2400元;三级各等次(含三等)并发症人员,每人每年1200元。所需特别扶助经费从省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安排。 (二)免费定点治疗:三级(含三等)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享受免费定点治疗。定点治疗单位为户籍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确需在其他医疗单位治疗的,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指定医疗单位,并签订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治疗合作协议。各定点治疗单位,依据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免费治疗证明》,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进行免费治疗,并按以下程序结算治疗费用:在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治疗的,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结算;在其他医疗单位治疗的,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结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免费治疗范围之外的检查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单位向个人收取。所需治疗经费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其中“省直管县”由县、乡两级负担;非“省直管县”由市、县、乡三级负担。分级负担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三、工作步骤 (一)鉴定申请 1.过去没有申请鉴定而本次申请鉴定的,经村、乡逐级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后提交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受理。 2.四级(含四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经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提交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受理。 (二)社会调查 一是入户调查。由县、乡两级负责,以县级计生服务站和乡级计生服务所人员为主,要求100%入户调查。二是走访调查。采取一对一的走访调查方式。对每一名申报鉴定的人员,除入户调查申请人外,还需在同组或同村走访调查3名以上申报人的邻居或熟悉申报人的群众,而且被走访人与申请人之间无血亲和近亲关系。三是规范调查。入户和走访调查时,调查人员要填写省里统一制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功能障碍影响程度社会调查访谈记录》,一人一份。同时,为了客观公正,参加访谈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1人为医学专业技术人员,访谈记录应经受访人签字确认。 (三)医学鉴定 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组织县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对申请鉴定对象完成医学鉴定和对四级(含四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完成复鉴工作。 (四)公示结果 经县级鉴定或复鉴拟纳入特别扶助的对象,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委托乡镇(街道)计生办在其所属村委会(居委会、社区)的村务公开栏公布10天,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手术内容和时间、鉴定等级以及县级举报受理机构和电话号码。 对县级鉴定或复鉴结论不服的,可在有效时限内逐级申请市级和省级鉴定或复鉴,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 (五)上报名单 1.各县市区对公示无异议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逐项录入其相关信息,将名单报市州人口计生委审核汇总后,上报到省人口计生委科技处。 2.各县市区按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疗效追踪观察制度规定,对原纳入扶助制度的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进行疗效追踪审查,将名单报市州人口计生委审核汇总后,通过机要报送方式上报到省人口计生委科技处。 (六)抽查质量 省、市扶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人员对各县市区上报的拟扶助对象基本情况进行抽查。凡明显放宽标准或者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出具的鉴定结果,责令组织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限期改正,并依据情节,对相关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凡抽查或举报调查发现的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由市、县两级负责处理,省级不安排生活扶助金。 (七)确定名单 经抽查质量合格的单位,由省人口计生委和省财政厅联合确定纳入特别扶助名单,并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和国家财政部。 (八)兑现政策 1.特别扶助。按照国家统一安排,由省财政下拨本年度纳入特别扶助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生活扶助金,各地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办法,采用“直通车”方式将扶助金及时划入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2.免费定点治疗。需要治疗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到并发症定点治疗单位接受治疗。《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第62号) 二、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基本政策 对象条件。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并发症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二是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 三是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确认条件。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具体程序是: ——本人提出申请。 ——村委会和乡人民政府进行资格初审。 ——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并经公示后予以批准。 ——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人提出申请须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专家鉴定组出具的。 扶助标准。对三级以上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对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扶助金;对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扶助金。 同时,要根据城乡居民平均消费水平、物价变动及财政可承受能力,建立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资金来源和分担。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负担。中央财政按照基本标准,对西部地区负担80%,对中部地区负担50%。东部地区由地方财政自行负担,中央财政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超过基本标准部分由地方自行负担。 各地财政部门必须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对全部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考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可核发或不核发的决定(依照法定进行,不核发的说明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证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跟踪取证单位变更等事项。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制度和报告制度。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发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在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应当同时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口科技〔2011〕67号) 第十六条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受理并发症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实施鉴定。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确定。
追责对象范围: (一)对依申请、请求、申诉的行政行为,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查、决定的;(二)未按照规定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的;(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制止、纠正的;(四)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未予处理的;(五)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未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六)应当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未履行的;(七)行政相对人询问有关行政许可、行政给付条件、程序、标准等事项,拒绝答复的;(八)未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行政诉讼应诉职责、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职责,损害政府与行政相对人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