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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城市危险房屋安全鉴定
机构名称: 资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处室: 政策法规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追责对象范围: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的;(六)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行政许可的;(七)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