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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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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保障金给付
机构名称: 资阳区民政局
责任处室: 资阳区民政局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情况核实。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告知。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