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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机构名称: 资阳区水利局
责任处室: 水利工程站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17年修正)第二十条: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 ①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②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分管副局长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决定责任: ①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②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准予许可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制定监督检查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追责对象范围: 项目验收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