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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民族、宗教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的财务审计
机构名称: 资阳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处室: 民族宗教事务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推行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理由。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七条
追责对象范围: 县民宗局局长、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局长宗教股股长及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