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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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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营业性演出审批
机构名称: 益阳市资阳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责任处室: 政策法规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送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追责对象范围: 受理、复核、决定人员,负有检查监管责任的执法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