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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机构名称: 君山区卫健局
责任处室: 君山区卫健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定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处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