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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机构名称: 君山区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室: 君山区自然资源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39号)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第五十七条 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4、办结责任:不予许可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管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二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