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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
机构名称: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君山分局
责任处室: 固废站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57号)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0〕43号)第一百零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追责对象范围: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