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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机构名称: 岳阳楼区农业农村局
责任处室: 农业综合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第十八条第二款: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经集体研究讨论,形成初审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5.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上级农业农村部门.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3.在受理、审查、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