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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
机构名称: 岳阳楼区民政局
责任处室: 社会救助服务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第14号)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2014〕第649号)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社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2.审核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 3.决定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给于给付的决定,明确给付标准以及后续办事事宜,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给付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给付的理由和依据。 4.给付责任:按照规定标准予以给付。 5.监管责任:开展检查,加强日常监管。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第十六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将城乡“三无”人员保障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追责对象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楼区城乡低保审批权限委托街道(乡)实施方案的通知第三款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