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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备案
机构名称: 岳阳市岳阳楼区新闻出版局
责任处室: 岳阳楼区新闻出版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经营场所情况;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 相关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备案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回执。
责任事项: 1.备案登记前,其备案登记的事项名称、办理依据、设立条件、登记程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4.申请事项依法不符合规定的,做出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责任事项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新闻出版总署 商务部令第52号) 第十二条 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等材料道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追责对象范围: 在出版物出租单位备案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符合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备案的;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准予备案的;3、未严格审查备案材料,造成第三方利益损害的;4、在备案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行政人员向申请人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