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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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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机构名称: 岳阳楼区农业农村局
责任处室: 畜牧水产综合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20〕第404号)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3.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经集体研究讨论,形成初审意见。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本级农业农村部门.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3.在受理、审查、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