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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机构名称: 岳阳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处室: 岳阳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7号)第二十五条:收费公路建成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及所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按规定出具相关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3月15日交通部令第3号) 第三条: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竣(交)工受理条件的公路工程不予受理的; 2.对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及意见的; 3.对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的; 4.在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公路工程竣工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