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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申请
机构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岳阳楼区税务局
责任处室: 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岳阳楼区税务局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第十条 申请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的当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仅生产企业填报,样式见附件1)、《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样式见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十条 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
责任事项: (一)受理 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二)确认 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确认。 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等。 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发放确认文书。 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三)送达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事后监管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第十条 申请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仅生产企业填报,样式见附件1)、《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
追责对象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1条:“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2条第2款:“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