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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申请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的通知的异议审查
机构名称: 常宁市司法局
责任处室: 法律援助中心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对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维持原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如果申请人对司法行政部门作出的维持决定仍然不服,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事项: 受理、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书面责定法援机构提供法律援助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书面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条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二条
追责对象范围: 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