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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社会团体有关事项备案
机构名称: 常宁市民政局
责任处室: 民间组织登记服务中心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666号)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四章变更注销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备案阶段: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报告予以备案,建立信息档案。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