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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备案
机构名称: 常宁市商务和粮食局
责任处室: 商务和粮食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五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 第十七条 对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第三十九条 对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不予备案应告知理由,并告知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行政相对人送达备案的决定;建立信息档案。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五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 第十七条 对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第三十九条 对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