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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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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机构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常宁市税务局
责任处室: 纳服股、各税源管理部门、征管股、税政股、法制股
职权类型: 行政征收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第九条第一款 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121年第23号) 第五条第二款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或将资料留存备查。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执业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第一款 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