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常宁市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机构名称: 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处室: 招标办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6号)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8〕第43号)第四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9〕第31号)第三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之内,向相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签订承包合同。招标人不得在合同中设置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条款,不得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四章 监督管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执业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89 号) 第六条 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1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管理权限于发售前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参与编制招标文件;《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6号令)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行政许可法》第七章; 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第九章;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5.其他问责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